劳动合同天价违约金具有法律效力吗


劳动合同中的天价违约金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处理。 首先,当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时,双方可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而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比如,单位为你花了5万元的专项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5年,工作2年后你违约了,那违约金最多不能超过还未履行的3年所分摊的培训费用,也就是3万元 。这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其次,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要是违约金过高,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劳动者可以主张不支付。 除了上述服务期与保密协议、竞业限制这两种法定情形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也就是说,在其他情况下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条款是违法无效的 。 所以,遇到劳动合同里的天价违约金条款,不要慌张,先看是否符合上述法定情形,以及违约金数额是否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若存在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况,要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概念: 专项培训费用:是指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专门支出的费用,不包括一般的职业培训费用。 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