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三性不予认可的情况是怎样的?
我在一场官司里,对方提交了一些证据,我觉得这些证据在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都有问题,想不予认可,但不太清楚具体该怎么做,也不知道法律上对于证据三性不予认可有啥规定,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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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证据三性指的是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当一方对证据三性不予认可时,其实就是对该证据在这三个方面存在质疑。 首先说证据的真实性,它是指证据本身要真实可靠,不是伪造、篡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要求,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如果一方能证明对方提供的证据是虚假的,例如合同有涂改痕迹、证人证言前后矛盾等,就可以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其次是关联性,即证据要与案件事实存在逻辑联系,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要是证据和案件争议的事实没有关联,那它就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比如在一个买卖合同纠纷中,对方拿出与其他合同相关的文件,与本案并无直接关联,这时就可以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 最后是合法性,证据的收集和取得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例如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获取的证人证言,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书证等,都不具有合法性,当事人可以不予认可。 当一方对证据三性不予认可时,需要在庭审过程中明确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质证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审查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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