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驳证据可以视为新证据吗,审理有什么规 定?
在法律中,反驳证据是否可以视为新证据,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定。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反驳证据和新证据的概念。反驳证据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反驳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而提出的证据,它的主要作用是削弱、否定对方证据的证明力。而新证据则是指在特定的诉讼阶段内,之前未被发现、提供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证据。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新证据的认定和处理有明确规定。该规定将新证据分为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和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对于反驳证据是否能视为新证据,关键在于该反驳证据是否符合上述新证据的条件。如果反驳证据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或者是因客观原因在之前无法提供的,那么它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新证据。例如,一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突然发现了一份能够直接反驳对方主张的书证,而这份书证是之前未曾知晓的,这种情况下,该反驳证据就有可能被视为新证据。
在审理方面,当一方当事人提出反驳证据并主张其 为新证据时,法院会对该证据进行严格审查。法院首先会审查该证据是否属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是否存在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情况。如果经审查认定该反驳证据属于新证据,法院会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该证据进行质证。质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等方面发表意见。法院会根据质证情况,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综合判断该反驳证据的证明力,并据此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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