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哪些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经历多次修订,每次修订都适应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此次修订的主要变化: 扩大行政复议范围: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扩大了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明确对行政赔偿、工伤认定、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这意味着更多的行政行为被纳入到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广泛的保障。例如,之前对于一些行政协议的争议可能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现在则可以通过该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优化行政复议管辖体制:取消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同时保留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特殊情形,实现了“一级政府一个复议机关”的目标。这样的调整使得行政复议管辖更加清晰,避免了以往因管辖问题导致的复议申请困难或复议机关相互推诿的情况。 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新增简易程序,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如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等。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书面审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提高了复议效率。此外,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还规定了听证程序,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程序的引入使得行政复议的审理更加公开、透明,保障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 强化行政复议决定执行监督: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增加了对申请人、第三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执行措施,确保行政复议决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