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审理程序有什么特点?


仲裁审理程序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一、自愿性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这充分体现了仲裁的自愿性特点,给予了当事人很大的自主选择权。 二、专业性 由于仲裁的对象大都是民商事纠纷,常常涉及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技术性问题,所以各仲裁机构大都具有分专业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仲裁员。这些仲裁员一般都是各行各业的专家,他们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更准确地判断和解决纠纷。比如在一些知识产权仲裁案件中,专业的仲裁员能够凭借其对知识产权领域的深入了解,做出更公正合理的裁决。 三、灵活性 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仲裁程序,仲裁在程序上不像诉讼那样严格,很多环节可以被简化。例如,仲裁可以不公开进行,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此外,仲裁的审理期限相对较短,不像诉讼程序可能会经历一审、二审等漫长过程,能够更快地解决纠纷,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 四、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有保密义务。这使得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对于一些企业来说,这一点尤为重要,能够避免因纠纷的公开处理而对企业的声誉造成不利影响。 五、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不像诉讼可能存在上诉等程序,会导致纠纷解决的时间延长。而且,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