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有什么特征?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协议,它在法律上具有独特的特征。以下将详细介绍遗赠扶养协议的主要特征。 首先,它具有双务性。双务性意味着协议双方都承担一定的义务,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在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负有对遗赠人进行生养死葬的义务,而遗赠人则有将自己的财产在死后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比如,张三和李四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张三负责照顾李四的日常生活、医疗护理等,直到李四去世;而李四则要在去世后把自己的房产等财产留给张三。这就是双方互负义务的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规定,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合同,遗赠扶养协议就属于这种双务合同。 其次,它具有有偿性。这里的有偿并非指等价交换,而是指双方的权利义务是有对应关系的。扶养人付出了扶养的代价,就有权获得遗赠的财产;遗赠人获得了扶养人的照顾,就需要以财产遗赠作为回报。还是以上面张三和李四的例子来说,张三付出时间和精力照顾李四,其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李四去世后的财产;李四享受了张三的照顾,就要履行遗赠财产的承诺。这种有偿性与一般的赠与不同,赠与通常是无偿的,而遗赠扶养协议是基于双方的利益交换而达成的。 再者,它具有诺成性。诺成性是指协议自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只要扶养人和遗赠人就遗赠扶养的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签订了协议,协议就立即生效,不需要等到实际交付财产或者开始履行扶养义务才生效。也就是说,一旦张三和李四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就对双方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必须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最后,它具有优先性。在继承领域,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当被继承人既存在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同时还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时,应当优先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处理遗产。例如,王五既有子女(法定继承人),又立了遗嘱将财产留给朋友,还和赵六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在王五去世后,如果遗产的处理发生争议,那么首先要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来分配财产。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所明确规定的,目的是保障扶养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人们积极履行扶养义务。 综上所述,遗赠扶养协议的双务性、有偿性、诺成性和优先性等特征,使其在法律上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作用,对于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和扶养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