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行政行为的特征有哪些?


无效行政行为是指那些自始至终都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特征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无效行政行为具有重大且明显违法性。这意味着行政行为的违法程度非常严重,并且是显而易见的。比如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完全没有法律依据,或者行政机关明显超越了自己的职权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这就从法律层面明确了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是无效的。例如,一个街道办事处作出了只有县级以上政府才有权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这种超越职权的行为就是重大且明显违法的。 其次,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效。也就是说,从该行政行为作出的那一刻起,它就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无论时间过去多久,也无论是否经过了一定的程序,它都不能产生合法的效果。比如行政机关违法吊销了一家企业的营业执照,该企业可以主张这个吊销行为自始无效,其在法律上的经营资格并没有因为这个无效的吊销行为而丧失。即使行政机关后来纠正了这个错误,也不能改变该行为自始无效的性质。 再者,无效行政行为的当然无效。这是指无需经过法定程序宣告,该行政行为就自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与可撤销的行政行为不同,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而无效行政行为不需要任何人去主张或者经过特定程序宣告,它本身就是无效的。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不遵守无效行政行为设定的义务。例如,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公民缴纳不合理的费用,公民可以直接拒绝缴纳,因为这个收费行为本身就是无效的。 最后,无效行政行为具有绝对无效性。它不存在因时间的经过或者其他原因而变成有效的可能性。即使相对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对该行政行为提出异议,它也不会因为这种“默认”而变得合法有效。例如,行政机关作出的一个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不会因为当事人在几年内没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就变成有效的处罚决定。 总之,无效行政行为的这些特征是相互关联的,它们共同构成了判断一个行政行为是否无效的重要标准。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可能是无效行政行为的情况,当事人可以依据这些特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