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是否存在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我在一家民营企业工作,发现公司里有领导利用职务之便,让公司和他亲友的企业进行交易,使公司利益受损。我想知道在民营企业里,这种行为算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吗?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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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一是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二是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三是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从法律规定的主体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明确规定,该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就是说,民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并不在该罪的主体范围内。所以,单纯从法律条文来讲,民营企业里是不存在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这个罪名的。 不过,如果民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出现了类似上述的行为,虽然不构成此罪,但可能会涉及其他违法犯罪。比如,如果该工作人员和亲友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效力、侵权责任等相关规定,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若其行为达到严重程度,还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等其他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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