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犯罪的主要特性有哪些?
盗窃罪,简单来说,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盗窃罪犯罪的主要特性。
首先是行为的秘密性。这是盗窃罪的一个重要特性。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这里强调的是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被发现。例如,小偷趁主人不在家,撬门进入屋内偷东西,他觉得主人不在,不会被发现,这就是秘密窃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这里的秘密窃取行为就是构成盗窃罪的关键行为方式。
其次是犯罪目的的非法占有性。盗窃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盗窃财物不是为了暂时使用,而是想永远地将财物据为己有。比如,甲偷走乙的手机,就是想自己使用或者卖掉获利,这就是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只是借用他人财物,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那就不构成盗窃罪。
再者是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性。盗窃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这些财物可以是有形的,如现金、首饰、电器等;也可以是无形的,如电力、煤气等。只要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能够被人控制和占有,都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另外,关于盗窃的数额和次数也有一定规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多次盗窃也是构成盗窃罪的情形之一,这里的多次盗窃一般是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
总之,盗窃罪的这些主要特性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对盗窃罪的认定标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了解这些特性,增强防范意识,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财产权,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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