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泰森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南星电机模具厂技术转化合作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在成都泰森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南星电机模具厂的技术转化合作中,会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问题。首先,我们来谈谈合作合同相关的法律问题。在技术转化合作中,双方会签订合作合同,这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合作的具体内容,包括技术转化的目标、方式、期限等。同时,还应当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一方提供技术,另一方提供资金和设备等。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其次,技术成果的归属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在技术转化合作中,可能会产生新的技术成果。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如果是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因此,在合作合同中,双方应当明确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再者,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在技术转化合作过程中,双方可能会接触到对方的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明确保密的范围、期限和违约责任等。如果一方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对方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还可能涉及到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如果在技术转化过程中,使用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应当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否则,可能会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应当对所使用的技术和知识产权进行审查,确保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