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老人是否有隔代探望权?
我是一位失独老人,孩子走了之后,我特别想念孙子。但孩子他爸他妈不太愿意让我见孙子,我心里难受得很。我就想问问,从法律上来说,我有没有权利去探望我的孙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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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老人的隔代探望权是一个在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中备受关注的问题。隔代探望权,简单来讲,就是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对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进行看望、交流等的权利。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直接规定隔代探望权。 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可以作为相关的参考依据。《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其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立法目的,为隔代探望权提供了一定的价值基础。而且,《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来看,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存在着天然的血缘关系和亲情联系,给予失独老人隔代探望权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决定是否支持失独老人的隔代探望权诉求。这些因素包括老人与孙子女之间原来的感情基础、行使探望权是否有利于孙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等。如果失独老人一直与孙子女关系密切,且探望行为不会对孙子女的正常生活、学习等造成不利影响,法院可能会基于保护老人的情感需求和孙子女的权益,酌情支持老人的隔代探望权。 所以,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失独老人有隔代探望权,但在实际中,老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与孙子女之间的情感联系以及探望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来争取自己的隔代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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