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外公外婆是否有探视权?
我和前夫离婚了,孩子归我抚养。孩子的外公外婆很想念孩子,经常想来看望,但前夫觉得没必要。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离婚后外公外婆到底有没有探视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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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中,探视权通常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里明确规定了享有探视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也就是说,从法律条文的直接规定来看,外公外婆并不在法定的探视权主体范围内。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亲情的维系是多方面的,外公外婆与孙子女之间也有着深厚的情感联系。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赋予外公外婆探视权,但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同意,外公外婆是可以进行探视的。这种情况下,基于双方的协商和情感需求达成的探视,也是合情合理的。 如果双方就外公外婆探视问题产生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外公外婆不能直接依据法律要求强制行使探视权。不过,如果外公外婆对孩子尽了较多的抚养义务等特殊情况,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时,可能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和成长的角度出发,作出相应的判断,但这并非是基于法定的探视权。总体而言,目前法律没有明确外公外婆的探视权,但实际操作中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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