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增值税对购进免税农产品的扣除率是如何规定的?


增值税中对于购进免税农产品扣除率的规定是一项重要的税收政策内容,下面为您详细解读。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扣除率的概念。扣除率就是在计算增值税时,可以从购买农产品的价款中扣除一定比例的金额,以此来减少应缴纳的增值税。简单来说,就是让企业在购进免税农产品时,能够少交一部分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 = 买价 × 扣除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不过,自2017年7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自2018年5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自2019年4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所以,目前购进免税农产品的扣除率一般是9%,但如果是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则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这些扣除率会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而变化,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要密切关注最新的税收政策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