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从哪些方面审查商标恶意注册的情况?
我之前 申请了一个商标,但是被驳回说可能存在恶意注册情况。我不太清楚法院审查商标恶意注册是从哪些方面进行的,想了解一下,避免之后再出现类似问题,也弄明白自己这次申请被驳回的原因。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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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审查商标恶意注册情况时,主要会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是申请人的主观意图。这主要看申请人是否具有不正当的目的,比如是否是为了通过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来获取不正当利益。《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如果申请人大量抢注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而自己并没有实际使用这些商标的打算,那么就很可能被认定具有恶意。
其次是商标标识本身。法院会审查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是否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如果商标标识抄袭、模仿他人知名商标,或者包含了他人具有特定含义的商业标识等,就可能存在恶意注册的嫌疑。
再者是申请人的行为模式。如果申请人在短时间内大量申请商标,且这些商标涉及多个不同的类别和领域,而申请人自身并没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来使用这些商标,那么这种行为模式也可能被认定为恶意注册。例如一些专门从事商标抢注的公司,他们批量申请大量商标,然后通过转让等方式获取利益,这种行为就不符合正常的商标申请逻辑。
最后是申请人与在先权利人的关系。如果申请人与在先权利人存在业务往来、合作关系或者其他能够接触到在先权利人商标的情况,而其仍然申请注册与在先权利人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那么也会增加恶意注册的可能性。例如,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这种情况就明显属于恶意注册,《商标法》第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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