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务员辞退办法(试行)是怎样的?


《重庆市公务员辞退办法(试行)》是规范重庆市公务员辞退工作的重要文件。下面来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公务员辞退。公务员辞退指的是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法定的管理权限内做出解除其与公务员任用关系的行政行为。这和公务员主动辞职是不一样的,辞退是机关单方面的行为。 关于辞退的条件,根据《重庆市公务员辞退办法(试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辞退公务员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通常是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并填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后,由任免机关审批。做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但如果被辞退的公务员对辞退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辞退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接到辞退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总之,《重庆市公务员辞退办法(试行)》在保障机关正常运转和维护公务员合法权益之间找到了平衡,既确保了机关能够及时淘汰不适合的人员,也为公务员提供了相应的权益保障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