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我家在重庆,最近听说这边可能要征地。我不太清楚具体的补偿标准,想了解一下像土地、房屋、青苗这些,分别是怎么补偿的?是按面积还是有其他计算方式?有没有统一标准还是各个区不一样?希望能详细了解下相关补偿标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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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庆,征地补偿涉及多个方面。首先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这些费用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即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也有规定,比如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计算补偿费;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另外,有一些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像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天然野生杂丛。 如果是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5%至20%计算。 相关概念: 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其生活水平不降低。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对被征土地上附着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的补偿。 青苗补偿费:对被征土地上正在生长的农作物等青苗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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