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变更监护权?


监护权是指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简单来说,就是对不能照顾自己的人,在生活、财产等方面进行保护和管理的一种权利。 在法律层面,有一些特定的情况是可以申请变更监护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是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比如说,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殴打、虐待等暴力行为,给被监护人的身体和心理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监护职责,损害了被监护人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申请变更监护权。 二是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例如,监护人长期不管被监护人的生活,让被监护人吃不饱、穿不暖,或者自己因为一些原因无法照顾被监护人,还不愿意把监护的事情交给别人,使得被监护人的生活陷入困境。这种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申请变更监护权。 三是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除了上述两种常见情况外,如果监护人有其他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也可能导致监护权的变更。比如,监护人恶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导致被监护人财产受损。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当监护关系终止后,如果需要,也可以重新确定监护人,这也涉及到监护权的变更。 总之,申请变更监护权主要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当出现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时,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