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我离婚后有孩子的探望权,但前妻说我有不利于孩子的情况,要中止我的探望权。我想知道法律上规定的探望权中止的情形到底有哪些,我好对照看看她的说法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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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通俗来讲,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看望子女、与子女交流的权利。不过,在一些特定情形下,这种权利是可以被中止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那么,哪些情况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呢? 首先,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比如患有肺结核、肝炎等传染性较强的疾病,孩子的身体抵抗力相对较弱,探望权人在患病期间进行探望,很可能会把疾病传染给孩子,严重威胁孩子的身体健康,这种情况下就可能会被中止探望权。 其次,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暴力或虐待行为。如果探望权人在探望过程中,对孩子动手打骂,进行身体上的伤害,或者有长期的虐待行为,这会对孩子的身体和心理都造成极大的创伤,为了保护孩子的安全和健康,探望权也会被中止。 再者,探望权人有不良嗜好,如吸毒、赌博等。这些不良嗜好不仅会影响探望权人的自身生活和形象,还可能会对孩子产生不良影响,诱导孩子走上错误的道路,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也可能导致探望权被中止。 另外,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例如,教唆孩子去偷东西、打架斗殴等,这会严重影响孩子的品德和行为习惯的养成,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法院也会根据情况中止其探望权。 最后,如果探望权人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在探望过程中对孩子进行精神上的折磨、威胁等,人民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中止探望权的判决。 需要强调的是,探望权的中止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其他任何机关、个人都无权中止。而且,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探望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会作出恢复探望权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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