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在离婚诉讼中,存在一些情形法院是不予受理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从程序方面来看,如果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这是法律为了保护妇女和胎儿、婴儿的合法权益而作出的特殊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比如,女方婚后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导致怀孕,使女方丧失保护的必要,在此情况下男方提出离婚,法院可能会受理。
其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例如,夫妻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在没有新的矛盾冲突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法院通常不会受理。
另外,如果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同样不予受理。这也是基于与上述类似的考量,维护诉讼程序的稳定性和严 肃性。
最后,如果起诉时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也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比如,被告信息不明确,无法确定具体身份和送达地址,法院就难以开展后续的审理工作,就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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