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改制时是否要与在岗职工签解除合同?
我们企业现在准备进行改制,涉及到在岗职工的安置问题。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必须要和在岗职工签订解除合同呢?希望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的操作流程,以便妥善处理职工安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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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改制时是否与在岗职工签解除合同,需要分情况来看。 如果改制后继续保留原有岗位,将原属集体企业的员工转型为新设立企业的正式员工,不需要办理劳动合同解除、退工手续,企业也不需要支付补偿金,改制后的企业不需要重新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用工登记等手续,只要在改制方案中注明用人单位主体即可。 但如果改革需要与全部在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改制后的企业与上岗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属《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依法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结清工资,并按照法定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严禁推行或变相推行“买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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