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裁定驳回起诉有哪些情形?

我起诉了一个案子,现在很担心会被裁定驳回起诉。我不太清楚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做出这样的裁定,想了解一下具体有哪些情形,好看看自己的案子会不会出现这种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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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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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裁定驳回起诉的常见情形。 首先,从主体方面来看,如果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法院会裁定驳回起诉。“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就是说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或者与案件的结果有直接的利益关联。比如甲起诉乙归还借款,但甲实际上并没有借钱给乙,甲和这个借款案件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法院就可能裁定驳回甲的起诉。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一条件。 其次,没有明确的被告也会导致裁定驳回起诉。“明确的被告”要求原告必须能够清楚地指出是谁侵犯了他的权益或者与他发生了争议。比如原告只知道有人欠他钱,但不知道具体是谁,没办法提供被告准确的姓名、住址等信息,法院就无法确定该对谁进行诉讼,这种情况下就可能驳回起诉,同样也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再者,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也不行。“具体的诉讼请求”就是原告希望法院做出什么样的判决,比如要求被告还钱多少、赔偿损失多少等;“事实和理由”则是支持诉讼请求的事情经过和道理。如果原告只是说被告欠他钱,但不说欠了多少,也不说什么时候借的钱等具体情况,法院就无法审理,可能会裁定驳回起诉。这也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另外,如果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或者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也会被裁定驳回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是指这个事情不应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比如属于行政机关处理的事情等;“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指这个案件不该由受理的法院来审理,比如案件应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审理,但原告却向其他法院起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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