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规则的情形有哪些?


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是一种特殊的归责原则,它本质上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只是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与一般过错责任原则有所不同。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中,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原告需要证明被告存在过错;而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下,先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加害人需要自己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存在多种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规则的情形。 首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小、认知能力弱,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教育机构负有较高的管理和保护义务。一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先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教育机构需要证明自己尽到了职责,才能免除责任。 其次是医疗机构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在这些情况下,医疗机构的行为本身就存在问题,所以先推定其有过错,医疗机构要自证清白。 再者是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动物园对其饲养的动物负有管理职责,当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先推定动物园存在管理上的过错,动物园需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职责,才能不承担责任。 最后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这些物品有维护和管理的义务,一旦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先推定其有过错,需自证无过错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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