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可以终止探视权?


探视权,也被叫做探望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利,通常情况下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一些特定情形下是可以终止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一规定明确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终止探视权的法定理由。 具体来说,以下几种情况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从而导致探视权被终止: 首先,探视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例如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病毒性肝炎等,可能会将疾病传染给子女,危害子女的身体健康,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子女的健康着想,法院可能会终止其探视权。 其次,探视权人对子女有侵权或者犯罪行为。比如探视权人对子女实施殴打、虐待等暴力行为,或者有绑架、拐卖等犯罪行为,这会对子女的身体和心理造成极大的伤害,严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成长,法院很可能会终止其探视权。 再者,探视权人存在严重的不良习惯。像探视权人有酗酒、吸毒等不良习惯,并且在探视子女时也不加以克制,这会给子女带来不良的影响,法院也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终止其探视权。 另外,如果探视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例如教唆子女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引诱子女吸烟、酗酒等不良行为,这不利于子女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法院也会考虑终止其探视权。 当出现上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终止探视权的判决。而且,一旦导致终止探视权的事由消失,例如探视权人的疾病治愈、不良习惯改正等,探视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探视权,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会依法恢复其探视权。总之,探视权的终止和恢复都需要通过法定程序,以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