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彩礼不结婚在《民法典》中有什么规定?
我给了女方彩礼,但是现在女方不愿意和我结婚了。我想把彩礼要回来,不知道合不合法。想了解下《民法典》对于收了彩礼却不结婚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我能不能要回彩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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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彩礼是一种传统习俗,通常是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的聘金、聘礼。而当出现收彩礼却不结婚的情况时,《民法典》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也就是说,如果收了彩礼但最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的一方是可以请求返还彩礼的。这是因为彩礼的给付通常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当结婚这一条件无法实现时,赠与的基础也就不存在了,收受彩礼的一方继续占有彩礼就缺乏法律依据,所以应当返还。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收彩礼不结婚的情况,双方可以先尝试协商解决彩礼返还问题。如果协商不成,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彩礼的给付情况,比如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以便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彩礼的返还数额,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可能并不会要求全额返还。比如会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所以,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理性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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