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有哪些主项相同谓项不同的法条?

我在学习民法典时,听说有主项相同谓项不同的法条,可我不太明白这到底是啥情况。我想知道在民法典里具体有哪些这样的法条,了解这些法条对我理解法律逻辑和实际应用有帮助,希望有人能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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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主项和谓项在法律条文语境中的含义。在一个法律条文的表述里,主项就好比是这个条文所描述的主体或者对象,而谓项则是对主项所做出的规定、行为或者状态等描述。也就是说,主项确定了法条所针对的是谁或者什么,谓项说明了针对主项做了怎样的要求或者界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存在不少主项相同但谓项不同的法条。以物权编里关于所有权的规定为例,很多法条的主项都是“所有权人”。比如《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里的谓项是“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明确了所有权人最基本的权利内容。 再看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此条的主项同样是“所有权人”,但谓项变成了“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是对所有权人权利的进一步延伸,规定了所有权人在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的权利。 还有合同编中关于“当事人”这个主项的法条。《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这里谓项是“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说明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形式选择。而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主项依旧是“当事人”,谓项则变成了“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及“遵循诚信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是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阶段的要求。这些法条主项相同但谓项不同,从不同方面对同一主体进行了规范,构建起了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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