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有哪些法律条文?
我遇到了别人不当得利的情况,对方拿了我的钱不还,说是我自愿给的,但实际上不是。我想知道民法典里关于不当得利具体有哪些法律条文,这样我就能清楚自己的权益,看看怎么通过法律途径把钱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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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通俗来讲,就是没有合法依据,一方获得利益,而另一方遭受损失,获利和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比如张三捡到李四的钱包,里面有5000元现金,张三没有合法理由占有这笔钱,这就构成了不当得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这一条明确了受损失的人有权要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利益,同时也规定了几种不需要返还的特殊情况。 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也就是说,如果得利人是善意的,并且所获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了,那么他就不用返还了。 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如果得利人是恶意的,不仅要返还利益,还要对受损失的人进行赔偿。 第九百八十八条规定: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当得利人把不当利益转让给第三人时,受损失的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在一定范围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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