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中关于不当得利的条款有哪些?
我在生活中遇到了一件事,有人拿了不属于他的钱,我觉得这可能算不当得利。我想知道民法总则里关于不当得利是怎么规定的,这些规定能帮我解决这个事情吗?想了解具体的法律条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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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现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替代)对不当得利进行了规定。不当得利简单来说,就是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了不应该得到的利益,并且给他人造成了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这条规定明确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受损失方的权利。也就是说,当一个人没有合法原因获得利益,导致他人受损时,受损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利益。 例如,你去银行取款,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多给了你一笔钱,这多给的钱就属于不当得利。银行作为受损失的一方,就可以依据这条法律规定,要求你返还多给的钱。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这是对善意得利人的一种保护。比如,得利人并不知道自己获得的利益没有合法依据,并且这些利益因为合理的消费等原因已经不存在了,那么他就不用再返还该利益。 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如果得利人是明知没有合法依据而获取利益,那么除了返还利益外,还需要对受损方进行赔偿。这是对恶意得利人的一种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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