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地域管辖法院是怎样规定的?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简单来说,就是确定某个民事案件该由哪个地方的法院来受理。地域管辖主要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张三起诉李四要求还钱,李四住在A地,那么张三一般要到A地的法院去起诉。 特殊地域管辖则是针对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作出的规定。以合同纠纷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假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在B地交货,但乙没有按时交货,甲要起诉乙,那么甲既可以到乙住所地的法院起诉,也可以到合同履行地B地的法院起诉。此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等。 专属管辖是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能通过协议改变管辖。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如果存在多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了解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有助于当事人正确选择管辖法院,顺利开展诉讼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