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中如何判断肇事逃逸?


在法律上,判断车祸中是否构成肇事逃逸,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考量。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肇事逃逸的概念。肇事逃逸指的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的行为。这其中包含两个关键要素,一是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二是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从主观故意来看,如果肇事者明明知道自己引发了交通事故,却不想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不想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不想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等,从而选择离开现场,这就满足了主观方面的条件。例如,肇事者在碰撞发生后,听到了明显的撞击声,也感觉到了车辆的震动,这种情况下基本可以认定其知道事故发生。 在客观行为方面,只要肇事者离开了事故现场,且没有合理的理由,就符合逃离现场这一条件。不过,并不是所有离开现场的行为都构成肇事逃逸。要是有正当理由,比如为了及时送伤者去医院救治,并且留下了自己的联系方式,积极配合后续处理,那就不能认定为肇事逃逸。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在实际判断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一般也会被认定为肇事逃逸。明知发生交通事故,直接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存在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却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虽然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虽然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在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表明其应当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且强行离开现场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