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出资及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需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在探讨瑕疵出资及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的民事责任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瑕疵出资指股东在出资过程中,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方式、时间等要求进行出资,比如出资的财产实际价值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值。抽逃出资则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已缴纳的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这意味着,瑕疵出资的股东首先要向公司补足出资。因为公司的资本是公司运营的基础,股东出资不到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转,损害公司的利益,所以补足出资是其应尽的义务。 对于抽逃出资的股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返还抽逃的资金以及相应的利息。这是因为股东抽逃出资会导致公司的资本减少,削弱公司的偿债能力,对公司的债权人也可能造成损害。 除了补足出资和返还出资本息外,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股东还可能面临权利受限的情况。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为了平衡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促使有问题的股东尽快履行出资义务。 如果瑕疵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况严重,公司还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一种较为严厉的措施,旨在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总之,瑕疵出资及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要承担补足出资、返还出资本息、权利受限甚至被解除股东资格等民事责任。这些规定有助于保障公司的资本充实,维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