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在《民法通则》中民事诉讼时效为多少年?

我最近涉及到一个民事纠纷,可能要走诉讼程序。我听说有民事诉讼时效这回事,想知道在《民法通则》里,民事诉讼时效到底是多少年呢?我怕过了时效我的权益就没法保障了,所以特别想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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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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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不过,在《民法通则》未废止前,其对民事诉讼时效有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了一些特殊的短期诉讼时效,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对于这些情况,权利人需要在一年内提起诉讼。 另外,《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也就是说,即使权利人一直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从权利实际被侵害那天开始算,超过二十年的话,再去法院起诉,法院一般就不保护其权利了。 而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现在一般的民事诉讼时效已经变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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