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时间期限是如何计算的?
我正在打一场民事诉讼官司,法院通知了各种时间节点,像举证期限、上诉期限等。我不太清楚这些时间期限是怎么算的,是按自然日还是工作日,起始和结束时间怎么确定,想了解下民事诉讼法里关于时间期限计算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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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时间期限的计算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行使。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时间期限计算的相关规定。 首先,期限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法定期间就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比如立案的期限、上诉的期限等;指定期间则是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的期间,像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期限。 关于期间的计算单位,民事诉讼法规定是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也就是说,如果规定的期限是从某日开始计算,那么该日是不计算在期限内的。例如,当事人在 5 月 1 日收到判决书,上诉期限是 15 日,那么这个 15 日的上诉期是从 5 月 2 日开始计算。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这里的节假日是指国家法定的节假日,比如春节、国庆节等。例如,上诉期限的最后一日是 10 月 1 日国庆节,那么上诉期限就顺延到国庆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此外,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这意味着只要当事人在期限届满前将诉讼文书交邮,即使法院收到文书的时间超过了期限,也认为当事人是在期限内完成了相应的诉讼行为。 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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