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的举证期限如何计算?
我作为原告参与一场民事诉讼,法院通知要在规定期限内举证,但没说具体怎么算这个期限。我不太清楚是从收到传票开始算,还是从立案开始算,又或者有其他算法。想知道这个举证期限到底是怎么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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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里,原告举证期限的计算方式是有明确规定的。首先来解释一下举证期限,它指的是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的时间范围。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可能会面临证据不被采纳的风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对于原告举证期限的起算点,一般是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起计算。比如法院在1月1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那么举证期限就从1月2日开始起算。 在一些简易程序案件中,举证期限可以由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但通常会比普通程序的举证期限短。如果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七日。 另外,如果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因为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证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延长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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