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发明专利的归属及权利行使是怎样的?


在合作发明创造专利的情境中,我们首先要明确几个关键概念。合作发明创造是指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这其中的“合作”,强调的是各方都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 关于合作发明专利的归属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这意味着,如果合作各方在合作之前或者过程中没有就专利归属作出特别约定,那么这个发明专利的申请权是由合作的各方共同拥有的。一旦专利申请成功,专利权也由各方共有。比如,甲和乙合作完成了一项发明,他们没有事先约定专利归属,那么他们就共同享有该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和之后可能获得的专利权。 而对于权利行使方面,同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这就好比在一个共有物的转让中,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此外,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也就是说,如果一方不想继续参与专利申请了,其他方可以继续申请,并且放弃方之后还能免费使用该专利。 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但是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比如,甲、乙共有一项专利,甲可以自己实施该专利,也可以以普通许可的方式允许丙使用该专利,但甲从丙那里收取的费用,要和乙进行分配。 另外,如果要将该专利进行转让或者以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这就需要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因为这些行为涉及到对专利权的重大处分,会影响到每个共有人的利益,所以必须大家都同意才行。总之,合作发明专利的归属和权利行使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合作各方应当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