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哪些?
我家在农村,最近听说村子的土地可能要被征收了。我想了解下到底哪些主体有权力进行集体土地征收,这样我心里也能有个底,避免遇到一些不正规的征收情况,想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规定集体土地征收主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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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主体涉及到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哪个单位或部门有权力来开展这项工作。下面来详细解释。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也就是说,如果征收的是上述这些土地,征收主体是国务院。 对于除了国务院批准范围之外的集体土地征收,该条法律还规定,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这表明在一般情况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常见的集体土地征收主体。需要注意的是,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集体土地征收主体主要是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并且在征收过程中有着严格的审批流程和权限划分。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障集体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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