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霸王条款有哪些?


霸王条款,简单来说,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这些条款往往违背了公平、平等的原则,让消费者处于不利地位。以下为你介绍一些常见的霸王条款。 在消费合同中,常见的霸王条款之一是“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所以“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这种条款明显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退换货权利,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另一种常见于餐饮行业的“禁止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等条款也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消费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禁止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不合理的。 在旅游合同中,“旅行社因自身原因造成游客损失的,只退还相应的旅游费用,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这样的条款也很常见。然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旅行社因自身原因给游客造成损失,仅退还旅游费用显然不能弥补游客的全部损失,这种条款不合理地减轻了旅行社的责任,属于霸王条款。 在格式条款中,如果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该格式条款是无效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当消费者遇到霸王条款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先与经营者协商,要求修改不合理的条款;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工商局等相关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