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办破产需要什么手续?


公司办理破产手续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破产申请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也就是说,公司自己、债权人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接着是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就会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其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等。 之后是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再就是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其职权包括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等。 然后是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如果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债务人可以进行重整。和解则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若没有达成重整或和解,就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会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法定顺序进行清偿。 最后是破产程序终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