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与默示预期违约如何进行比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安抗辩权和默示预期违约是两个比较重要的概念,它们虽然都与合同履行中的风险防范有关,但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两者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这就好比两个人约定互相交换物品,先交付物品的一方发现后交付的一方可能没办法拿出约定的东西,那么先交付的一方就可以暂停交付自己的物品。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情形,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接着,我们说说默示预期违约。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简单来说,就是一方虽然没有明确说不履行合同,但通过一些行为让对方感觉到他可能不会履行。比如,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还没到,卖方却把要交付的货物卖给了别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从适用主体上看,不安抗辩权只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才能行使;而默示预期违约双方都可能出现,无论是先履行方还是后履行方,只要有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情况,就构成默示预期违约。 在适用条件方面,不安抗辩权要求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而默示预期违约更强调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从法律救济措施来看,不安抗辩权行使后,先履行方只是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而默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非违约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不安抗辩权和默示预期违约虽然都为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了一定的保护,但它们的适用条件、主体和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实际的合同履行中,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适用哪种规则,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