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三个月应赔偿多少?


在工作中,遭遇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是一件令人困扰的事情。当用人单位拖欠工资长达三个月时,劳动者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以下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规定和赔偿计算方式。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仍逾期不支付的,需要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对于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是以用人单位拖欠的工资数额为基数。假设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三个月工资共计 30000 元,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而用人单位逾期未支付,那么用人单位需要加付的赔偿金就是 30000 元乘以 50% - 100%,即 15000 元 - 30000 元。 不过,这一加付赔偿金的程序有一定的前置条件,即必须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劳动监察部门就可以责令其加付赔偿金。 除了上述加付赔偿金的规定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例如,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了 3 年 4 个月,月工资为 5000 元,那么用人单位应支付的经济补偿就是 3.5 个月乘以 5000 元,即 17500 元。 综上所述,当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三个月时,劳动者不仅可能获得加付赔偿金,还可能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获得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