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队起诉公司时把项目经理当连带责任人起诉合适吗?
我是劳务队的,现在要起诉一家公司追讨欠款。在这过程中,有人建议我把该公司的项目经理也作为连带责任人一起起诉。我不太清楚这样做是否合适,不知道法律上支不支持,也怕到时候浪费精力和成本,想了解下这么做有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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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务队起诉公司时,是否把项目经理作为连带责任人起诉,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多个责任人对同一债务或损害后果承担共同的、不分份额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判定存在连带责任,那么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责任人要求全部偿还债务。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对于项目经理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关键在于其行为与公司债务之间的关系。如果项目经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是以公司的名义履行职务行为,且其行为属于正常的工作职责范围,那么通常情况下,项目经理的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承担,此时将项目经理作为连带责任人起诉可能缺乏法律依据。例如,项目经理只是按照公司的指令安排劳务队工作,这种行为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然而,如果有证据证明项目经理存在以下情形,那么将其作为连带责任人起诉可能是合适的。比如,项目经理个人与劳务队有明确的债务承担约定,自愿为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或者项目经理存在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范围,给劳务队造成损失并导致债务产生的行为;又或者项目经理将公司的款项挪作他用,致使劳务队的款项无法正常支付等情况。在这些情况下,项目经理可能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总之,劳务队在决定是否将项目经理作为连带责任人起诉时,需要仔细收集相关证据,分析项目经理的具体行为和责任,结合具体案情判断是否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来支持这一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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