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总公司分公司欠款,项目经理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我是一个项目经理,总公司和分公司有欠款情况,现在有人找我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我就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说,在这种总公司和分公司欠款的情况下,我需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呢?有点担心自己会被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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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欠款责任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要判断总公司和分公司欠款时项目经理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首先,了解几个基本的法律概念。总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有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而项目经理在公司体系中,通常是负责项目的具体执行和管理工作。一般情况下,项目经理只是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也就是说,项目经理在正常履行职务过程中,其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个人通常不需要对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项目经理存在过错,比如滥用职权、违反公司规定进行操作导致公司欠款;或者项目经理与公司之间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即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没有明确区分;又或者项目经理为公司的债务提供了担保等。在这些情况下,项目经理可能需要对总公司或分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债务提供担保的,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要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说项目经理一定承担或不承担连带责任,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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