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劳务合同纠纷时能否追加合伙人?


在起诉劳务合同纠纷时,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追加合伙人的,但通常是在漏加合伙人的情形下进行追加。 首先解释一下相关概念,劳务合同纠纷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基于劳务合同产生的争议。劳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基于平等协商签署的劳动服务合同,和劳动合同不同,劳务合同双方是劳务关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意思就是说,如果合伙企业对外有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合伙人来承担全部债务,之后承担了债务的合伙人可以向其他应该承担债务的合伙人追回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是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有合伙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其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有效。而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是共同诉讼人;若合伙人人数众多,可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不过要办理书面委托手续,诉讼代表人的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的,可按照约定或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要根据过错程度多承担责任。所以是否追加合伙人要依据具体案情来判断,要综合考虑各方的责任分担、债务情况等因素。 相关概念: 劳务合同纠纷:合同当事人双方基于劳务合同产生的争议。 连带责任:债权人可要求任何一个合伙人承担全部合伙企业债务,承担债务的合伙人可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诉讼代表人:在人数众多的未起字号个人合伙诉讼中,被推举代表全体合伙人参加诉讼的人,其行为对全体合伙人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