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应该怎样赔偿?
我之前和别人谈合作签合同,在协商过程中对方有隐瞒重要信息的情况,导致合同最后没签成,我还因此遭受了损失。我想知道这种属于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吗,要是属于的话应该如何进行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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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签合同之前,一方不老实,做了不该做的事,让另一方受了损失,这就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关于赔偿范围,主要是赔偿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通常是指为了缔约而付出的各种费用,比如为了谈合同而支出的差旅费、咨询费、评估费等。例如,为了和对方签订合同,你专门飞去外地和对方面谈,产生的机票、住宿等费用,就属于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一般是指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比如说,因为和对方谈这个合同,你错过了和其他更好的合作方签约的机会,由此可能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就属于间接损失。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通常要遵循可预见规则。也就是说,这种损失是在缔约时,有过错的一方能够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如果损失超出了有过错一方在缔约时能够预见的范围,一般就不用赔偿。 另外,主张赔偿的一方需要对自己遭受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确实有损失,以及这个损失和对方的过错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比如你要拿出机票、住宿发票来证明你的直接损失,还要有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因为对方的过错导致你丧失了其他签约机会等间接损失。总之,在处理合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问题时,要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情况来确定赔偿范围和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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