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哑人申请国家赔偿的项目包括哪些?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对于聋哑人申请国家赔偿,赔偿项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来确定。 首先是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如果聋哑人因国家机关错误的拘留、逮捕等限制了人身自由,就可以申请这部分赔偿。例如,司法机关错误地将聋哑人关押了一段时间,那么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每日赔偿金。 其次是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导致聋哑人身体受到伤害时,就涉及这方面的赔偿。根据该法第三十四条,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如果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应当支付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若导致聋哑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也应当支付生活费。 再者是精神损害赔偿。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聋哑人因为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遭受了精神上的痛苦,如因错误关押导致心理创伤等,就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最后是财产损害赔偿。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对聋哑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时,就需要进行财产损害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规定赔偿。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