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第三人介入侵权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是怎样的?

我在商场购物时,被第三人无故殴打致伤,商场当时有保安却未及时制止。我想了解在这种第三人介入侵权的情况下,商场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需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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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保障义务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第三人介入侵权情形下探讨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问题,首先要明白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特定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于进入该场所或参与活动的人,负有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具体来说,当出现第三人介入侵权的情况时,如果安全保障义务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商场配备了足够的安保人员、设置了合理的安全警示标识等,并且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及时采取了制止、报警等措施,那么安全保障义务人一般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应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 然而,如果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商场保安人员不足、对危险情况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等,那么安全保障义务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里的补充责任意味着,首先由第三人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如果第三人无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者无法找到第三人,那么安全保障义务人就要在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例如,第三人侵权造成受害人损失10万元,但第三人只能赔偿5万元,经法院认定安全保障义务人应承担30%的补充责任,那么安全保障义务人就需要赔偿剩余5万元中的30%,即1.5万元。之后,安全保障义务人在承担了补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场所的性质、安全保障的合理范围、危险的可预见性等。同时,受害人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安全保障义务人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这样才能准确认定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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