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公证的概念和注意问题具体有哪些?


提存公证是公证机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用通俗的话来讲,就是当债务人因为一些原因无法直接向债权人交付物品或者金钱时,就可以把这些东西交给公证机构来保管,等合适的时候再由公证机构转交给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在办理提存公证时,有以下一些注意问题: 首先是提存的原因方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才能进行提存。比如,债权人拒绝受领必须是无正当理由,如果债权人有合理的理由,像债务人交付的物品存在质量问题等,那么就不能随意提存。而且,债务人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提存原因的存在,公证机构会对这些证据进行审查。 其次是提存的标的物。标的物要符合可提存的要求。一般来说,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等是比较常见的可提存标的物。如果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例如,鲜活易腐的物品就不适合长期提存,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先进行处理。 再者是提存的程序。债务人要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提交相关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提存原因的证明等。公证机构受理后,会对提存标的物进行验收、保管等操作。债务人还需要按照规定支付提存费用。 另外,提存后也有一些注意事项。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总之,提存公证是一种保障债务履行和债权人权益的法律制度,但在办理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以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