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被告联系不到时的公告条件是什么?

我有个官司,被告一直联系不上,我想走公告程序,但不清楚具体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行。我现在很发愁,不知道该怎么做才能顺利进行公告,让案子继续往下走,想了解一下被告联系不到时的公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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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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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诉讼过程中,当被告联系不到时,公告送达是一种重要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通俗来讲,就是法院通过在特定的地方或者媒体上发布公告,来告知被告相关的诉讼事宜,就好像在大喇叭里向被告喊话,告诉被告有这么一个事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这里的“下落不明”指的是经过多方查找,比如通过被告的住所地、工作单位、亲朋好友等渠道都无法找到被告的踪迹,被告仿佛人间蒸发了一样。而“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这里的其他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也就是说,法院得先尝试这些常规的送达方式,在都行不通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公告送达。 具体而言,直接送达就是法院工作人员直接把诉讼文书交给被告;留置送达是在被告拒绝接收文书时,把文书留在被告住所;电子送达是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电子方式送达;委托送达是委托其他法院帮忙送达;邮寄送达就是通过邮政寄送文书。只有当这些方法都试过,还是没办法把文书送到被告手里时,法院才会考虑公告送达。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同时也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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