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变更抚养权需要什么条件才可以?
我和孩子爸爸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归他,但现在他经常出差,没时间照顾孩子,孩子跟着他生活受影响。我想把孩子抚养权变更到我名下,不知道按《民法典》规定,满足什么条件才能变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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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包括婚生子女的抚养和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当需要变更抚养权时,《民法典》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做出了相应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比如说,如果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因为突发重大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没有能力再照顾孩子,另一方就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又或者,获得抚养权的一方经常对孩子不管不顾,甚至打骂孩子,严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那么另一方也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抚养权。另外,如果孩子已经年满八周岁,并且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同时另一方也具备抚养能力,这种情况下也是可以变更抚养权的。 如果想要变更抚养权,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变更抚养权协议。若协商不成,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在诉讼过程中,主张变更抚养权的一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符合上述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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