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条件下才会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下面我们从犯罪构成的几个方面来详细分析构成该罪所需的条件。 首先是主体条件。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也就是说,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比如,一个年满十六周岁且精神正常的人,如果实施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就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次是主观方面。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就是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间接故意则是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某人出于报复心理,故意去破坏加油站的储油罐,这就是直接故意;而有人为了偷取油管中的油,明知可能会导致油管损坏引发危险,但还是实施了偷油行为,这就是间接故意。 然后是客体方面。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也就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易燃易爆设备一旦被破坏,很可能引发爆炸、火灾等严重后果,对周围的人员和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害。比如,破坏天然气管道,可能会导致天然气泄漏,引发爆炸,危害到周边居民的生命安全和大量的财产安全。 最后是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这里的“破坏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的破坏行为,如采用放火、爆炸、拆卸重要部件等方法破坏易燃易爆设备;不作为的破坏行为,如负有维修、管理职责的人员,发现易燃易爆设备出现故障或隐患,有能力排除却故意不排除,导致设备被破坏并危害公共安全。而且,这种破坏行为并不要求已经实际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要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就构成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这几个条件,才会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