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挪用公款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我朋友因为挪用单位公款被调查了,我很担心他这种情况是不是就构成挪用公款罪了。我想了解下,在法律上挪用公款罪的成立条件具体是怎样的,有哪些方面的要求,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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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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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简单来说,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行为。下面我们从几个方面详细说说它的成立条件。 首先,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比如政府部门的公务员、国企的管理人员等,他们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来实施相关行为才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有明确规定。 其次,在客观行为方面,要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归个人使用”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是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是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而且不同的使用方式在数额和时间上有不同的要求。如果是进行非法活动,不论数额多少,都可能构成犯罪;如果是进行营利活动,要求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如果是其他情况,需要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这里的数额较大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有具体规定。 最后,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挪用公款的行为侵犯了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以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行为人是故意去挪用公款,并且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 总之,判断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需要综合考虑主体、客观行为和主观方面等多个因素。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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